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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一个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灵鹊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07:45:39
关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一个问题
我自己想象了如下的案例:
1:某甲欲拦路抢劫某女子乙,见乙貌美遂动邪念,在抢劫完财物后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害怕乙将此事声张,将乙杀害.在该案件中,甲的定位到底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还是说强奸与抢劫杀人构成数罪?在此当中乙被杀死是否可认定甲为结果加重犯?
2:某甲欲杀害仇敌乙,购买枪支一支,弹药些许,将乙杀害,该案中,甲的定位应该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既然购买枪支弹药和杀人的犯罪意图都是杀死乙,是否该认为是吸收犯?
请真懂法律的人士解答,有些概念性的东西就别说了,就是说是,把这两个案件分析清楚了,
关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一个问题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
3、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