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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内阁与国王的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灵鹊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1 05:40:06
英国,议会,内阁与国王的关系..
请举例子说明,他们是如何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例如国王在神马情况下可以解散议会.
英国,议会,内阁与国王的关系..
首先明确一点国王是不能解散议会的,能解散议会的是首相,君主立宪制后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只起到维系英联邦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的作用.
2.议会至上,议会属最高权力机关,下院为主,下院由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行政监督权.
3.英国的最高行政首脑是首相,首相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领袖担任,有行政权和立法创议权.首相拥有三重身份: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这三重身份也赋予了他巨大的权力.有权组建和改组内阁,任免内阁与政府成员和其它各界重要官员; 领导内阁和政府的活动.
4.议会中的多数党上台组阁,即内阁,内阁的阁员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一旦国家(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内阁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事例
1783年乔治三世任命小庇特为首相遭议会反对,小庇特请求国王解散议会,诉诸选民裁决.重新大选的结果是小庇特支持者获议会多数,得以继续执政.1834年皮尔遭议会多数反对情况下效仿小庇特,但在新选出的议会中仍占少数,皮尔内阁被迫辞职.因此形成惯例,内阁如果得不到下议院的支持,则需辞职;另一方面,内阁首相也可以提请国王解散下院重新选举,新的议会来决定内阁和议会谁去谁留.
然而,自1867年以后,除了1924年麦克唐纳因此辞职外,还没有发生过上述情况.
补充:英国首相是没有权利解散议会的,当内阁遭到议会不信任案或重大议案未被议会通过,内阁就须辞职,或着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让新的议会来决定内阁去留.
再问: 那么,说说美国的总统内阁,国会与最高法院的关系。。谢谢!!
再答: 美国的权利中心可以说是是总统 美国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是由选团制度选举产生(间接产生),而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国会参议院批准产生,总统的行政班子即内阁也是由参议院批准产生的。 总统不向国会负责,国会无权解散政府,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是向宪法负责,统揽美国的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军队统帅及执政党领袖于一身,可以随时罢免行政班子成员(罢免不需参议院通过),行政成员必须执行总统的决定。通过向国会提出咨文的形式指导立法。还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停止国会的会期,但期满后国会自行复会。 国会是唯一联邦级立法机关,由两院通过的法律必须由总统签字批准才能生效,但经总统否决的法案经两院再次通过时就自动生效了。除行使立法权外可以对总统,总统的行政班子及法官提出弹劾,弹劾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调查并通过,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主席,国会可任命一位独立检察官调查,证据确凿后既由参议院2/3通过就正式罢免了,有叛国及重罪的由法院审理,参议院可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人选以牵制总统,而众议院可拒绝总统提出的财政预算牵制。 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产生的,首席法官是其首长,它拥有司法审查权,既裁判某个法律是否违宪,违宪的法律既作废,在弹劾总统时最高法院的作用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