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帮 > 综合 > 作业

16世纪——17世纪,荷兰与英国所创立的东印度公司有继承性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灵鹊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15 10:39:29
16世纪——17世纪,荷兰与英国所创立的东印度公司有继承性吗?
从地点,资产上看
16世纪——17世纪,荷兰与英国所创立的东印度公司有继承性吗?
没有,是相互独立的,是殖民国家在殖民地相互竞争争夺资源的手段.所谓的东印度公司不是全称,而是统称简称.这些公司是英国、法国、荷兰等继葡萄牙和西班牙殖民扩张后,17世纪新兴的殖民国家为了处理在殖民地地区的一些事务而成立的机构,在欧洲历史上,一共有过多个被简称为东印度公司的企业,他们分别是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不列颠东印度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 丹麦东印度公司(1616),、葡萄牙东印度公司(1628)、法国东印度公司(1664)(French East India Company) 和瑞典东印度公司(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