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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板上的几道题怎么写呢?亲们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灵鹊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19:17:57
黑板上的几道题怎么写呢?亲们
 
黑板上的几道题怎么写呢?亲们
2 慎独是一种情操;慎独是一种修养;慎独是一种自律;慎独是一种坦荡.所谓“慎独”,是指人们在独自活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凭着高度自觉,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行动,而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之事.这是进行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也是评定一个人道德水准的关键性环节,还是对自我约束的的一个极限挑战.
实践告诉我们,讲“慎独”,首先要在“隐蔽”处下功夫,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地方,是一个人锻炼自己的道德品格的重要场所.中国战国时期的进步思想家屈原在《橘颂》中说:“闭心自慎,终不过失兮;秉德无私,参天地兮.”古希腊的哲学家德漠克利特也说过:“要留心,即使当你独自一人时,也不要说坏话或做坏事,而要学得在你自己面前比在别人面前更知耻.”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所言:隔墙有耳;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要做到“慎独”,还要注意从一点一滴的“微小”事情做起.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积小善而成大德.进行师德修养,要从小处起步,防微杜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3 人们不仅要求实体公正,更要求程序公正.能否实现程序正义已经成为中国能否走向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一、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实质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程序问题虽有所重视,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视为一个装饰,其处境和地位非常尴尬:一是程序规则的缺陷.我国程序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所谓实体性规则不完善是指该有的规则没有制定;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则是指实体性规则有些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性程序,导致了程序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二是程序被等同于技术性手段.许多人认为程序仅仅是技术性手段,只是用来保证实体法得以实现的,除此以外,不具有任何价值.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处罚,应如何判刑,应遵守哪些程序却不甚明了.甚至有人认为遵守程序是在浪费时间,捆住了办案人员的手脚.三是程序被虚置.程序的实施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但在程序缺乏刚性规定的情况下,由于破案的巨大压力超越了程序的规定,也由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鄙视和痛恨,往往使司法人员忽略了自己的责任.
4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5
一、必要条件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
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
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
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
、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
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
(包
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
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
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
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
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二、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
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
“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
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
)“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
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
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
卫,很容易引起
正当防卫的滥用
,
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
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
)“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
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
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
)“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
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
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
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
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
)“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
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
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