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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守构成的要件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灵鹊做题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8 04:38:59
简述自守构成的要件
简述自守构成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后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时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问题,应根据自首制度的性质和目的从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在具体操作上,最高人民法院98年4月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司法界普遍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是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罪行,就属于自动投案”、“在押罪犯主动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前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备自首的价值,就属于自首”、“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以后又作避重就轻辩解的,只要其辩解不否定基本事实,不影响正确定案,仍然应当认定为自首”、“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